发布时间:2023/03/24
现在公司团建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旅游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特别是放开后,境外游也纳入选择。
境外游相较于境内游,可以说是人生地不熟:地理位置远,语言沟通不便,各种习俗不同,风险也暗藏其中。
今天来看一个公司团建去泰国旅游,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受伤的案例,究竟旅行社用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
老张的公司安排员工赴泰国进行考察和参加团建活动,某旅游公司是承接旅行社,老张作为公司的行政领导负责协助管理。在泰旅游期间,老张在寻找外出未归员工期间被一泰籍人士开摩托撞伤,当地警察部门调查为摩托车司机疏忽造成事故。
老张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回国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经后续鉴定为十级伤残。老张将旅行社告至法庭,请求赔偿。
老张认为:旅行社安排的当地导游对参团人员未能按其意愿购物而心生怨气,扬言谁不购物就没好果子吃,并威胁说现在起要小心点,在外面出了什么意外事故老张他们自己看着办等。老张与旅行社的经理商量此事,但经理说明天再说。时值晚11点多,又下雨,得知有些员工外出附近购物未归,担心导游的威胁恐生事端,于是老张去找员工,在酒店旁马路边被一泰籍人士开摩托撞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老张所述受伤前的经过与本案并没有关联性。老张所述受伤前与当地导游产生了纠纷,一方面老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该情况也与老张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且老张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肇事者造成的,老张的相关损失应由直接责任方肇事者承担。
【判决结果】
旅行社承担35%的责任,赔偿48452.65元。旅行社在保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司应赔偿老张各项损失48452.65元。老张自担65%的责任。
【判决理由】
1、旅游公司: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作为旅游公司,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应当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旅行社未尽到老张在泰国期间的安全保障、警示义务,依法应对老张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老张:老张认为被撞是因为在泰期间旅行团队未购物而被当地导游肆意报复,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处于身在国外的旅游合同期间内,其对自身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警示
组织境外游的旅行社一定要做好以下安全防范:
1、提前规划详细的境外游行程,并告知游客。
2、提醒游客境外游注意事项,签订安全协议。
3、选择有资质且靠谱的当地导游,做好对接。
4、积极处理游客的反馈,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5、旅行社配置好额度充足的旅行社责任险。
6、提醒或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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